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
宪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实践表明,这与过去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比较,更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个人主观片面决定问题,对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严格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
宪法、法律办事,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的斗争中,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但是,我们的工作同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全面展开,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仍然需要研究改进,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还不健全,检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还不高,我们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我国社会的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现在,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整个社会一年比一年安定。但是,社会治安还没有根本好转,刑事犯罪问题还比较突出。其中凶杀、抢劫、强奸、盗窃等恶性案件还时常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国家的信誉。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新形势下,社会治安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问题。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
宪法的颁布施行,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个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检察工作要继续前进,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革,使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决贯彻执行
宪法,把
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重要规定真正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去,维护
宪法的尊严,保证
宪法的实施。要根据
宪法的规定,一方面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在工作中,把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改造犯罪分子,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认识专政与民主的关系,严格区别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问题,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使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检察工作人员都要明确树立法制观点、群众观点、民主观点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在工作中坚持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不搞特权,做执行
宪法和法律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