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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年来,全国法院还处理了一些涉台申诉案件,其中刑事申诉197件,民事申诉26件。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对台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提出申诉的涉及去台人员的历史老案,继续认真地进行了复查,对确属错判的进行了纠正。这对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相互理解和情谊,促进“三通”,早日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产生了积极影响。有些台胞、台属十分感激,表示要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竭尽心力,以遂夙愿。
  1988年全国法院收到的告诉、申诉和非诉的来信、来访,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刑事审判工作方面落实政策的任务已经完成;各项审判工作的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处理告诉、申诉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来信来访的数量还很大,情况复杂,面临的任务仍很繁重。所以,各级人民法院要十分重视建立和健全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认真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处理告诉申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依法立案;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纠正;对无理申诉的,要认真做好服判息诉的工作。

二、为适应新形势下审判任务的需要,


            加强了法院的改革和建设

(一)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强调,各级法院要努力改善执法活动,全面地、准确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一年来在这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提出,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监督,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愈来愈多地为社会各界所认识,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得到更多的尊重和支持。但目前仍有一些人民法院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干扰;也有一些审判人员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我们认为,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关键是各级法院要敢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地作出判决。下级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要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有力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希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能否坚持依法独立审判进一步加强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加强了审判监督。一方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及时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予以纠正。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还不够完备,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执法中有时还有阻力等实际情况,下级法院就一些涉及罪与非罪、政策界限不清,特别是极少数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及时研究,主要就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则由下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开庭审理,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严格依法作出判决。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不影响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且对于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是有好处的。
  一年来,全国法院进一步认真执行了依法公开审判的制度,不少法院把搞好公开审判列为自身改革和业务建设的重点。过去有些审判人员包括一些法院的领导,对公开审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少数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有的虽然公开审理,但流于形式,影响严肃执法。一年来,我们强调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各级法院要提高认识,努力克服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不足、缺少审判法庭等困难,大力搞好公开审判。目前,一审案件基本上依法实行了公开审理,一些重要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也依法实行了公开审理。实践证明,实行公开审理,不仅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带动了回避、辩护(辩论)、上诉等一系列审判制度的实行,提高了庭审质量。公开审判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同时,也有利于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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