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落实
统计法的相关条件亟待改善
统计机构、队伍和办公条件是贯彻落实好
统计法的前提。目前,基层统计工作的条件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与形势和任务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部分旗区统计人员偏少,工作量大,统计人员疲于应付;部分统计人员年龄偏大,素质偏低,普遍缺乏统计事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乡镇(街道)统计人员不稳定,业务不熟悉,工作难到位。建议
统计法中应该有具体规定性条款,原则性保障各级统计部门必要的人财物,以保证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三)统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统计执法存在一定难度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统计工作开创了新局面,标志着统计工作开始了有法可依的现代化进程。但应当看到,现行的统计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一整套国家、地方和部门较为完备的统计法规体系,使统计法制建设日臻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统计制度现行的指标设置及调查方法对地方代表性不够强,造成基层负担加重
现行统计制度对统计指标的设置大多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有些指标对地方特别是旗县的代表性不是很强,远远不能满足地方决策需要;另一方面,在一些抽样调查中,由于抽样调查在确立样本容量和抽取样本时,不全考虑样本对地、县的代表性,这样使得一些调查结果对基层没有作用,调查资料不能宏观和微观共享,但调查工作却要地、县(乃至乡、村)统计部门承担。地方政府要想得到相应的地方状况数据,需要当地统计部门专门进行调查,加大了基层统计工作的任务量。建议在设计指标和调查方案中充分考虑地方需要,留部分指标由地方统计部门决定内容,以服务于地方经济。
各位领导,同志们,贯彻落实好
统计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将始终不渝地抓好
统计法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国家统计局确立的“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既符合国情又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以‘高科技统计手段、高素质统计人才、高效率统计机制、高质量统计信息’为标志的国家统计体系”的战略目标,积极推动统计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