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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
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2000年6月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秘字[1999]191号《关于转请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函》收悉。我院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第二、三部分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作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报告》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中提出的第(二)方面原因,即“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的力度仍然不够”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审理涉及产品质量的案件。
  人民法院注意加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与联系,对于移送到人民法院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坚持及时审理,从严惩处。自1995年《产品质量法》颁布施行至2000年第一季度,全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828件,判处犯罪分子831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116人,对492件案件依法判处了罚金刑,依法严厉打击了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执行好产品质量法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阻挠、干预查处制售伪劣产品行为,或者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亦坚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刑法实施至今,人民法院共判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犯罪案件606件,判处罪犯602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维持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并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还依法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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