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知下发以后,各高级法院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对所辖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清查。许多高院在转发我院通知的同时,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清查措施。如黑龙江高院结合本省森林资源丰富的特点,突出强化了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典型案件,要求受案法院要召开公开宣判大会,结合审判活动,宣传
森林法,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从各地报送的清查情况看,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是好的。据统计,一九九九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盗伐林木案件1949件,滥伐林木案件684件,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案件65件,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件24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有142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总计2164人,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根据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林区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依法打击了各种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据统计,一九九九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80件,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138件,非法狩猎案件22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有88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总计212人。
人民法院注意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和执法水平。如福建高院林业审判庭为了加强对林业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牵头制定并与公安、检察两家联合印发了《部分林业刑事案件诉讼证据适用规格(试行)》,统一规范证据适用标准。南平中院制定了《关于开展林业案件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林业刑事案件技术鉴定程序、原则、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全市两级林业系统专业人员中聘请了技术顾问,加强了规范管理。青海高院还针对本省内较为突出的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问题,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专项审判活动。在积极办理案件的同时,制定了《审理非法猎捕、杀害藏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藏羚及其制品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为专项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同时,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
森林法,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如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案件时,在案发林区进行了公开审理,邀请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公开宣判,旁听群众达一千余人,宣判后,又请县领导结合近年来长江中下游流域发生的洪涝灾害,说明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法院结合办案又与县林业局等部门联合举办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图片展览,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作了报导,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福建省武夷山市法院针对风景区收购、出售野生动物严重的现象,结合具体案件到风景区进行公开宣判,收到了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效果。南平中院林业庭收集了15个典型毁林案例,与林委、森林防火办公室联合编印《林业刑事案例选编》,发放到每个林业基层单位及辖区自然村。通过加强对
森林法的宣传和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依法护林、治林,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意识,为林区经济秩序的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同时,还注重从案件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