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执法体系建设,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稳定,措施有力、效果显著。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三同时”制度是
《水土保持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直接关系到对人为水土流失的控制。为了强化执法效果,各级政府要把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重点和突破口,特别是对规模大、影响面宽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新城镇建设,更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关,组成专门的监督检查队伍,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切实保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对于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增强监督实效,促进
《水土保持法》深入贯彻实施。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很快,大规模资源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很多,特别是国家和地方公路、铁路、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城镇建设等面广量大,容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各级政府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在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当中,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水土保持法》关于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水利、计委、环保等部门要从源头把好关,从严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审批、监督工作。各级人大要加强
《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要定期听取政府贯彻实施
《水土保持法》的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增加投入,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增加生产建设投入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搞好部门协调,集中投资,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在重点流域、重点地区,如黄河支流窟野河粗沙区等区域要集中投资,实施综合治理。要按照
《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工作。要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依法建立起良性循环的投入机制。要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从治理经费中拿出20%用于预防监督和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