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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1995)

  从中央到地方,要下大决心增加对环保的投入,宁可牺牲点速度,少上几个项目,也要把污染治理搞上去。根据国际上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污染治理总投资占GNP的比例由目前的0.7%~0.8%逐步提高到1.5%。其中,把有污染的新建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环保的比例由目前的4%~5%提高到7%;把企业技改资金中用于环保的比例由目前的1%提高到7%;把城市建设投资中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由目前的25%~30%提高到40%。同时,要改进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适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促使企业增加治理污染的投资。此外,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使用,要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切实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建得起,用不起”的状况。对老工业基地、能源基地和城市的污染治理,可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建立合理可行的补偿机制,以加快治理步伐。
  3.加快环境立法步伐,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这次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国家制定和修改环保法律工作有些滞后,对控制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措施不够有力,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环境立法步伐,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抓紧起草和审议《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控制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土地法》、《防洪法》等法律草案。鉴于现行环境与资源法律中,缺少刑事条款,法律约束力不强,建议尽快起草和审议《关于惩治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定》。同时,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一些行政法规或规章,以解决经济开发区、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
  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各级人大要经常性地开展环保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强化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在执法过程中,要毫不手软,敢于碰硬,不管是什么人,只要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破坏了环境与资源,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以正法纪。要研究建立环保执法检查的复查、复核制度,以监督有关方面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坚决纠正说了不办,办而不力,马马虎虎,应付差事的错误作法。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加强环保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环保机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做到不撤不并,不降不减。对已撤并而影响工作的,要设法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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