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船方扣货不卸3.5天,此期间的租金应予扣除。船方与租方就租船合同及租方索赔事宜面谈达成协议,但船方在货到港后扣货不卸,要求租方支付25万美元垢改为18万美元,加上2万美元现款后方予卸货,船方在香港扣货计3.5天不卸,属违约,租方不应支付租金,船方应负赔偿责任。
(5)该轮主机故障停航修理为6天9小时(1月30日0800~10月9日1700时),非船方所言5.12天,其中的1天差异应扣除租金。
据租方计算,扣除18.5天租金后,租方不但不欠船方租金,船方反倒欠租方14291美元,应返还租方。
2.租方鉴于下述事实和理由提出反请求。
(1)船方未及时交船,租方被迫取消8月12日首航航次,损失一个来回航次收入约10万美元。
(2)船方不合理避风停航,致使租方调整船期拉掉一个来回航次,损失预期利润10万美元。
(3)船方扣货不卸3.5天使租方多交1月31日驳船和工人空放费用,3天额外浮筒费用,延迟交货带来的直接、间接损失计9740.26美元。
(4)船方交船延误,不合理避风停航,造成船期大乱,致使租方推迟船期,拉掉航次造成大量集装箱额外堆存费9711美元;
(5)船方在违约和停租期间仍耗用租方柴油22.8天,以每天耗1.5吨、每吨200美元计算共7000美元。
据此,租方提出以下反请求:
(1)裁决船方赔偿租方因船方违约而使租方造成损失两个航次的预期利润收入200000美元及非法扣货不卸,租方遭受的额外费用损失9740.26美元。
(2)裁决船方赔偿租方国船方船舶违约延误引起的出口集装箱额外堆存费9711美元。
(3)裁决船方支付租方“福翔”轮停租22.8天柴油消耗7000美元。
(4)裁决船方赔偿上述请求金额的利息损失及承担本反请求案的全部仲裁费和反请求的律师费。
对租方的答辩及反请求,船方提出如下抗辩,主要内容是:
(1)关于避风。在恶劣气候影响船舶安全情况下,船长有权采取安全措施,且只要船长根据风力、风向、水流、船舶吨位、积载、船龄等因素作出的避风决定是合理的、明智的,便不构成未尽速航之错,租船人不能像“事后孔明”那样指责船长没有远见致作出错误决定而向船方索赔。该轮5次避风期间无修理机器的记载,表明避风皆因恶劣气候(风力7~8级或阵风9级、巨浪、狂浪)所致,且“中租”格式未将因气候原因停航列为停租原因之一,因此,该轮避风的7.55天时间,租方应照付租金。
(2)关于扣货。鉴于租方未履行本案期租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在船方多次催要无效,租期将满,租方拖欠租金20多万美元的情况下,船方被迫于1994年1月31日0750~2月3日0130时扣货,迫使租方支付租金20万美元,后开始卸货,此举有理、有力、有节,因此扣货造成3.2天时间损失,应由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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