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船方日本代理电传船方,告知禁止从中国进口稻草,收货人无意将此货卸下,驶抵细岛后,有待于植物防疫官员及收货人进行检查,并决定如何处理。船方即与租方及其代理联系,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以免影响下一航次合同。
9月6日1445时,该轮靠细岛港,收货人、植物防疫官员和代理等上船验货,1545时验货完毕。1700时代理通知船长:收货人拒收货物。原因是,植物防疫官裁决:“按日本法律,不允许将所有货物包括羊草和稻草卸在日本,因为如此之多的稻草混入羊草中(捆装中和散捆中)。”代理于同日电告船方检疫官员的前述决定。
船方收到代理9月4日和6日传真后即与租方及其代理联系,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以避免因影响下一航次合同的履行而造成的损失。9月7日船方收到经纪人传真,称“关于晴川3号剩余之100MT草处理一事,经各方面协商,现意见如下:按USD15/MT付费给贵司,至于余草如何处理由贵司确定,请速复。”船方曾于9月7日和11日两次拒绝上述传真内容。
9月9日,船方通过经纪人,将一份“关于晴川3号轮运输出口羊草因质量问题造成船方经济损失的声明”转给了租方,主要内容有:1.租方必须赔偿船方由于“晴川3号”轮装运出口羊草因发生质量问题而给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991年9月7日起船期损失,每天3200美元;下一航次运费损失9万美元。2.租方必须明确指示“晴川3号”轮返回国内哪一个港口卸货。3.租方于1991年9月10日1100时以前务必答复。并且表示,船方希望尽快处理此案,以便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9月11日,租方传真答复船方:“关于晴川3号轮在细岛未卸羊草迅速运回大连港”。12日1540时,“晴川3号”轮启航返大连,13日1145时避17号台风,15日1649时续航,17日1607时抵大连锚地。该轮于22日1955时卸完2舱和4舱全部羊草共23265包计604.16吨。“晴川3号”轮22日2133时驶离大连。
此后,船方曾多次致电租方,提出索赔要求。
船方提出,由于租方违约,故“晴川3号”轮所载之羊草未能全部在日本卸下,致使该轮在细岛港滞留5天多,后又遵照租方指令将剩余货物运回大连。另外,因租方的过失,导致了船方被迫放弃与W外轮代理公司所订之租约应获得的利益。据此,船方要求租方赔偿:该轮细岛至大连604.16吨羊草的运费及601吨亏舱费62668.32美元;该轮从9月6日1700时被告知货主拒收货物至9月12日1540时返航大连5天22小时40分,计15679.24美元的船期损失;以及因此而未能履行的下一个租船合同的运费与执行了细岛至大连航次运费的差额即期得利益损失27331.62美元,共计105679.2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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