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绑扎费损失
租方认为第11航次租方根据合同支付了绑扎费,而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绑扎工作,租方不得不雇佣港口工人绑扎,造成租方绑扎费损失人民币8450元,折合1018.07美元。船方认为,租方没有提供向港口工人支付绑扎费的支付凭证,因此船方对此费用的扣除不予认可。
6.还船存油数量
租方认为还船时船上存油33公吨,因此应从租金中扣除240美元×33=7920美元。船方认为根据天津船务代理公司的证明,租方还船时船上存油23公吨,租方只能从租金中扣除240美元×23=5520美元。
7.“乌山”轮停泊大沽口两天时间
租方认为“乌山”轮停泊大沽口的两天应从租期中扣除,原因是在船方命令“乌山”轮开航后,船长不执行命令仍停留在大沽口,造成停航两天损失。船方认为,“乌山”轮之所以在大沽口停泊两天,原因是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租金,船方指示船舶停航并要求租方尽快支付租金。因此,船方认为这两天的停航时间完全是由于租方违约造成的,租方应支付这两天的租金。
8.修船费
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修船费131美元。船方认为租方没有提供修船费的支付凭证,因此船方对此不予认可。
三、关于航速索赔
租方认为,船方提供的“乌山”轮航速达不到船舶规范列明的11节,造成租方的航速损失,租方多次向船方提出此事,并要求船方提供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以便查询,然而船方未将上述文件提交租方,对此租方对“乌山”轮达不到航速而造成的损失保留索赔权。
二、仲裁庭意见
1.本案定期租船合同租金为153000美元,油款为8400美元,合计为161400美元;租方已支付租金74625.58美元和油款8400美元,合计为83025.58美元。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租吊费23657.87美元,船方对此表示认可。仲裁庭对上述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
2.关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
(1)船长借支
租方提出从租金中扣除船长借支的金额为13325美元。仲裁庭认为,其中的325美元缺乏依据,租方可扣除的船长借支金额应为13000美元。
(2)节油奖
双方确认节油奖6415.50美元已经由租方付给船长,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节油奖不应计算在租金之内,租方主张从租金中扣除节油奖的理由缺乏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3)船员借支
租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租方主张从租金中扣除的500美元是节油奖,而不是船员借支,因此,根据上述(2)的理由,租方从租金中扣除该项金额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