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方还应向船方支付船员津贴125美元×90天=11250美元。
租方从应付船方租金中扣除了所谓船长向其借支的18450美元,但实际上船长只从租方借了13000美元,租方应退还多扣的5450美元。
租方在第5期租金中扣除了仁川港卸货租用岸吊费计20087.18美元,租方从未提供有关证明,船方对此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理由,船方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租方向船方支付第6期租金18105美元:
2.租方向船方支付船员津贴11250美元;
3.租方向船方退还多扣的5450美元;
4.租方向船方退还其扣款20087.18美元;
5.租方赔偿船方上述款项自1995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年利率为10%的利息,并由租方承担本案仲裁费及船方为办理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实际费用。
租方对船方的仲裁请求作了答辩,并列举了从租金中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租方称:租方租用“乌山”轮共计90天,根据合同规定应向船方支付租金153000美元+8300美元,已经支付830250.58美元,扣除租方损失63210.52美元,尚余15188.90美元未付。如再扣除航速及油耗损失,租方不应支付给船方任何费用。租方请求仲裁庭要求船方提供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以便查清航速及油耗问题。
关于本案租金争议,双方的意见归纳如下:
(一)双方不存在争议的部分
“乌山”轮租期为90天,交船时船上存油35公吨。因此,租金为1700美元×90=153000美元;油款为240美元×35=8400美元;两项合计为161400美元。其中,租方已向船方支付租金74625.58美元和油款8400美元,合计为83025.58美元。
船方对于租方关于扣除租吊费23657.87美元予以认可。
(二)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
1.船长借支
船长从租方借支13000美元,租方要求从租金中同时扣除13000美元的手续费325美元。船方认为租方的要求没有合同依据。
2.节油奖
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节油奖6415美元,船方认为节油奖不应计算在租金之内,而应由租方直接支付给船长。
3.船员借支
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船员借支的500美元,船方认为这500美元不是船员借支,而是节油奖,因此不能从租金中扣除。
4.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
船方认可租方所列的扣除项目,但认为租方在计算金额上有错误。在仁川港垃圾、淡水及通讯费用中,第二列合计应为1414.23美元,而不是租方计算的2319.76美元。因此,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合计应为5964.5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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