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出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9月1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投资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公司之间签订的《××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本案。
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仲裁员××3人于1998年7月16日组成。
仲裁庭详细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及其附件材料,并于1998年10月2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仲裁代理人出庭,口头陈述了案情,进行了辩论,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双方均提交了书面的补充意见。
1999年7月26日,仲裁庭在北京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仲裁代理人均到庭。
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曾提出反请求(反诉),但后来又撤回了其反请求。
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为1999年4月16日,后因需要第二次开庭审理,经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52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将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9年9月16日。
仲裁庭经合议于1999年9月13日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2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中国××签订了合资合同。合同规定,合资经营的目的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范围是在××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进出口贸易,从事一切国家允许的商业贸易经营活动。
合同还规定,双方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双方出资额为250万美元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被申请人以土地使用权折合50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申请人以现汇200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0%。
××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8月7日以外经贸×府×区字[1992]1337号文批准成立该合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8月29日颁发了该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
在履行合营合同的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履行合同约定出资义务,未完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导致合资公司位于××开发区2-6小区的19910.0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被××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收回,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2992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