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甲(即申请人)、乙(即被申请人)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乙方(即被申请人)的投资形式原则上以设备投入,但所投入设备及设施的名称、型号、产地及价格,须经双方协商认可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向外订货。设备的购置可委托被申请人乙方订购,也可委托其他公司代理进口。
合营公司甲乙双方之出资额,应在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4个月内缴足。如一方不能如期缴足,又无充足的实际理由的,视同放弃投资,提前终止合营。具有充足的实际理由的,经报请原审批机构同意后,可延期1个月。若届时逾期仍不能缴足,则作终止合营处理。守约方有权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合营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半年内,必须填报合营企业合资双方的出资情况报告表,报原审批部门和原审核登记部门。甲乙双方在各交付其全部投资以后,由合营公司出资投资凭证。
合营公司生产铝合金窗帘,年产189万套。产品在投产初期(1至2年)全部(100%)外销,销售责任归乙方。1至2年后,再申请部分产品在国内销售,在国内销售的比例暂定为15%-20%。产品的内销,销售责任归甲方。无论是外销或者内销,均采取定价包销的原则。其定价原则以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出厂价。每半年由董事会研究一次,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包销价格。
在定价包销的前提下,由合营公司直接与客商签署供销合同,并由合营公司财务直接与外商结算的方式实施销售结算。
合营公司经批准后,即成立筹备组。甲乙双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所负的责任:
1.办理为成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落实合营公司生产厂房及生活设施。负责厂房的水、电设施的安装及施工;
3.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招收生产工人等事宜;
4.协助合营公司在国内购置生产所需的部分设备、原材料及燃料等。负责出面解决生产、生活所需的水、电供应问题;
5.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所负的责任:
1.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国外订购的设备、原材料、辅料、交通工具和通讯、办公器材等事宜;
2.负责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和正常生产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产品检验人员;
3.负责安排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使其能独立掌握操作技术和工艺;
4.负责整套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必要的指导。并负责整套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
5.负责产品的外销。并负责提供产品的国际市场的购销信息。
以上各项内容,双方当事人均予确认,并无异议。仲裁庭认为,可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自己义务的依据。
(二)关于合资合同是否终止的问题
事实表明,双方在合资经营合营公司的过程中,因投资问题,经营管理、承包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合营公司目前已处于停产状况。申请人提出终止合资合同的请求,被申请人亦同意终止。本着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并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合资合同有关规定,仲裁庭认为合资合同应予终止,合营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