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权转让协议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乙方(即被申请人,下同)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后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按以下规定的方式付清给甲方。
  a.乙方应于1995年1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100万元给甲方;
  b.乙方应于1995年3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250万元;
  c.乙方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00万元;
  d.乙方应于1995年9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50万元;
  e.乙方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关合资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
  三、甲方在10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20天内甲方人员撤出合资公司。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二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于1997年6月17日依照双方所订协议第五条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偿付尚欠股权价款人民币84万元;
  2.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4.68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1994年12月1日,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会议在××市召开,经双方协商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申请人决定将其在合资公司中所占的51%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于1994年12月9日经××省××县公证处公证。
  申请人依照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在10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被申请人在第一、二批付款到期日前亦依约支付了应付价款。到1995年6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三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支付110万元,按照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C项的规定,该次被申请人应付款为150万元,故该次被申请人少付应付款40万元。到1995年9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四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按协议第一条第二款D项应付款50万元未付。1995年10月被申请人付款20万元至××市D公司(系申请人认可的收款单位)。对1995年12月份到期应付款被申请人未能依约给付。被申请人又分别于1996年4月付款11万元,1997年1月付款5万元,另还付款20万元至××市D公司,尚欠款84万元一直没有给付。按照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逾期支付的部分股权价款应偿付日2‰的违约金,即94.68万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