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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第2阶段付款总额人民币856万元。
  从付清第1阶段款项之日起,分2年4期付清,每半年的最后1月为付款期,分4期全部付款完毕。第2阶段:第1年第1期交10%,第2期交20%;第2年第1期交35%,第2期交35%。逾期不能付清的则每超期1天按当期总欠款额计罚0.4‰滞纳金给甲方;如乙方每期的应付款在两年内未能付清的,乙方除按总欠款额每超期1天计罚0.4‰滞纳金给甲方外,乙方并自愿将转让的等值固定资产(由甲方确认)返还给甲方。
  4.固定资产转移中,土地使用权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费、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文件及办理公证费用,全部由甲方负担。
  (二)流动资产及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
  按甲、乙、丙三方派出的人员对丙方库存的存货(包括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逐一重新评估,确定实际价值后,由乙方确认接收,具体实施细则由三方另行签订。
  2.债权债务
  现有丙方的债权债务,甲、乙、丙三方逐一核定后,由乙方确认接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签订。
  (三)在未全部付清固定资产转让金额之前,乙方不得对所转让的固定资产另行转让、转移、出售和出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四)本合同生效后,“广东省××县电线厂”厂名归乙方所有。乙方自接收了“广东省××县电线厂”后,该厂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有违约,要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乙方如有违约,则按本合同第1条第2款第2项罚则执行。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甲乙双方均不视为违约。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1997年9月23日,广东省××县公证处就转让合同出具了[1997]郁证经字第42号公证书。
  在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申请人于1998年12月9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县电线厂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2.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转让款人民币4294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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