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认定,上述××—1662DY/A售货合约和“××机械有限公司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为执行××—1511A售货合约(下称售货合约)而订立的附加合同。
(二)经仲裁庭发函调查,辛辛那提·米拉克龙英国有限公司1997年9月22日来函证实,凡该司出厂的设备均打有系列钢印号。申请人于1997年10月10日来函确认,加工中心(下称加工中心设备)最终用户××电器厂进一步对被申请人交付的加工中心设备查找,用煤油仔细清洗后已找到钢印打的机床编号CO—51638—7029—A01—RD—1303。该编号与被申请人举证的号码和机床铭牌标志上的号码相符。仲裁庭据此认定,被申请人购买给申请人的加工中心设备属售货合约中由辛辛那提·米拉克龙公司制造的全新设备。
(三)1996年10月9日和10月10日,申请人代表A先生和被申请人代表D先生及××电器厂所派代表E先生及有关人员在××电器厂对加工中心设备开箱检查。据A先生、D先生和E先生签署的开箱记录:当拆开设备前面木板时,发现包装箱底板的木板断了8根,机床床身略下斜,线槽局部变形,10点15分将包装箱木板全部拆完,10点20分拆开机床的塑料薄膜包装袋,并取出附件箱有木箱一个,纸皮箱7个,积屑槽一件,冷却液槽一件。整个大的木质包装箱内外层没做任何防雨、防潮措施。
(1)底座台面(背后部分)处有锈痕,罩壳左侧后缘掉漆、面积为20平方厘米。
(2)6573号木箱浸水、箱体潮湿、开箱后内装第四轴数控回转盘一件,发现回转园盘已锈蚀,四芯电缆橡皮护套5cm长已压裂变形,回转台底面工作面已完全锈蚀,并见侧面有一螺钉孔,有螺钉断在里面。在另一纸箱里取出尾座和三爪卡盘,发现尾座导轨面已完全锈蚀,顶尖前端手轮均已生锈,三爪卡盘外园已锈蚀严重。
(3)在5750mic1303容屑槽内积水,clos1638冷却液槽内侧面生锈严重、水泵出口三通管生锈。
对主机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立柱后部外观局部有严重锈蚀。箱体上多处有螺钉孔(据供方解释是预留安装孔)全部生锈。
(2)工作台X轴导轨左右防护板,大面积生锈。
(3)Y轴后部护板全部生锈。
(4)主机Y轴导轨外端50cm内生锈(左右导轨均存在)。
(5)机床上端3103电缆线塑料护套皮有一小段已破裂、电机座盖外端锈蚀。
(6)主机X轴导轨右端可见部分基本上生锈未见一点防锈油,左端有防锈油但锈蚀严重。
(7)主机Z轴导轨生锈约200mm。
(8)X轴丝杠外园局部有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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