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申诉人和被诉人于1985年2月2日签订了85GYI-3004号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被诉人卖给申诉人日产医疗显微放大仪2000台,合同总值为220000美元,1985年4月底交货。1985年7月25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支付250000美元货款,被诉人多收申诉人30000美元。
上述两笔合同项下争议金额共计590000美元,双方曾试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没有取得成功,申诉人遂于1988年1月12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声称:
关于84GYI-351号合同项下400台VO-5630型日产索尼视频记录仪,被诉人使用不正当手段向申诉人的用户索取的空白的收货检验证明书,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于1985年6月28日向申诉人开出了发运400台VO-5630型视记录仪的假发票、假装箱单和假装运通知单,自行填写了收货检验证明书,骗取了这批货物的货款560000美元。被诉人在收到货款后,于1987年7月将本应发运给申诉人的货物出售。以后,被诉人一直不肯退还货款。另外,被诉人多收的85GYI-3004号合同项下2000台日产医疗显微放大仪的货款30000美元,至今也未退还。因此,申诉人要求:
1.被诉人立即退还“84GYI-351号”合同项下的货款560000美元和“85GYI-3004号”合同项下多收货款30000美元共计590000美元及按年利率9.625%计算的利息;
2.被诉人按合同规定偿付5%的违约金;
3.被诉人赔偿申诉人为解决此争议所支出的费用;
4.由被诉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诉人答辩称:
被诉人对于收取84GYI-351号合同项下400台VO-5630型视频记录仪的货款560000美元是从不否认的。被诉人之所以没有交货,是因为申诉人没有办好这批货物的进口手续,而且申诉人的用户多次电话通知暂缓发货。被诉人本着友好的态度,与申诉人的用户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将这批货物货款以及多收的医疗显微放大仪的货款抵作被诉人与申诉人另行签订的84NAPWH36CH-93575CK合同项下的PC-1500计算机的货款。这完全是应申诉人的用户的要求灵活变通之举,毫无欺骗之意。申诉人不顾上述事实,强加罪名,由此给被诉人造成名誉和实际人身侵权的损失,要求仲裁庭予以考虑。
二.仲裁庭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