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前货到湛江,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双方约定货款由买方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合同总金额的15%,应在收到卖方开出的等值银行保函后15天内电汇卖方;第二次为合同总金额的80%,应在装运货物前20天内买方向卖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第三次为合同总金额的5%,应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收到经双方签字的货物验收证明后15天内支付。1986年4月21日,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对合同中有关技术数据的条款作了修改,并签订了备忘录。备忘录规定,采用新的加工工艺,并规定:(1)柑油回收应不低于所加工鲜果的含油量的80%;(2)浓缩汁的白利糖度应为60%-63%;(3)新的加工工艺无须采用分选机;(4)磨皮机(喷水型)对温州蜜柑的磨皮效率为95%;(5)新的果汁压榨机对无核温州蜜柑(含籽量低于1%鲜果重量)鲜果果汁的榨取量应为95%,对橙子果汁榨取量为92%。备忘录还规定,设备必须于1986年8月15日以前抵达中国港口湛江。
双方在合同附件中还规定,设备到达买方厂里后,卖方需派三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该生产线的设备安装指导及调试工作,调试后在双方监督下进行100小时连续生产试验,如运转正常,达到技术要求,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该生产线设备才算合格,双方才签订验收证书。其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
1986年5月13日,买卖双方又签订了关于85NAPY402209CK号合同的修改协议。协议规定:设备必须达到合同和备忘录中所订明的技术要求,如达不到,卖方应赔偿买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并于1987年1月31日前全部赔偿完毕,逾期应按每天5/10000罚款。
买方按合同规定预付了15%的货款,即756000法国法郎,又于1986年7月5日开出了相当于合同总金额80%即4032000法国法郎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1986年7月25日,卖方将设备装船发运。设备分别于1986年9月14日和25日分两批到达中国港口湛江。1986年9月14日到达的设备全部装在一个集装箱内,1986年9月25日到达的设备装在13个木箱内。
设备到达买方用户工厂后,卖方派两位工程技术人员于1986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到买方工厂安装调试。买卖双方于1986年11月12日又签订了一个协议,其中规定:(1)有必要进行100小时的试验生产;(2)另外一个法国工程技术人员应于1986年11月21日到达,100小时的试验生产将在1986年11月23日上午开始进行。买卖双方于1986年11月14日还签订一个协议,其中说明:(1)设备未按期到达中国港口湛江,迟延了42天;(2)设备安装后,未进行安装验收,零件未到齐,设备配件尚未清点;(3)设备调试未达到合同和备忘录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4)100小时满负荷试机是设备调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卖方必须在1986年11月30日以前将设备调试完毕,交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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