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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器零件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5年2月17日,申诉人(买方)广西梧州××公司与第一被诉人(卖方)澳门××工艺厂在中国广西梧州市签订了WE1022号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向第一被诉人购买电子计算器零件150万套,每套单价1.30美元,总金额为195万美元,并规定,第一被诉人免费提供1%的损耗备料。货物分批交付,交货期为:1985年3月5日到货20万套,3月15日到货30万套,3月30日到货40万套,4月20日到货60万套,目的口岸为梧州。付款条件为,申诉人预付742500美元,其余货款分批到货后,即由申诉人电汇第一被诉人。
  1985年2月27日,第一被诉人从香港发运电子计算器零件20万套,2月底运抵梧州。申诉人查明,缺少钮扣电池10万粒和1%损耗备料,未随货附来日本产电子计算器零件的品质及数量证明书,第一被诉人开具的20万套电子计算器零件的发票总金额应为26万美元而误为40万美元。第一被诉人承认上述申诉人查明的事实,并答应补交所缺的东西,同时将发票金额改为26万美元。
  申诉人陆续将货款汇给第一被诉人,至1985年3月22日止,已汇去70万美元,但第一被诉人自1985年2月27日交付20万套电子计算器零件以后,一直不再交货。1985年4月15日,申诉人第一被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WE1022号合同尚未交货的130万套取消。关于欠交货的钮扣电池10万粒和1%损耗备料,第一被诉人答允补充并与第二被诉人和申诉人三方于1985年4月2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第一被诉人委托和第二被诉人代他在香港办理出口申请,以便将欠交的10万粒钮扣电池和1%损耗备料交付申诉人。为此目的,三方同意将WE1022号合同的卖方由第一被诉人澳门××工艺厂改为第二被诉人香港××公司,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在此之后,第二被诉人并未按照协议行事,没有将任何钮扣电池和损耗备料交付给申诉人。第一被诉人也不将申诉人汇付给第一被诉人的70万美元减去20万套电子计算器零件货价26万美元之后尚余的44万美元退还给申诉人。申诉人遂于1986年2月20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
  1.第一被诉人退还申诉人预付货款余额44万美元并加计月利率0.66%的利息。
  2.将已交付的20万套电子计算器零件退回给第一被诉人并由第一被诉人将该零售的货款26万美元退还申诉人,同时加计月利率0.66%的利息。第一被诉人补交日本产电子计算器零件的品质及数量证明书,则不退货,而由第一被诉人及/或第二被诉人向申诉人补足钮扣电池10万粒或相等价值金额的美元和1%损耗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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