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计算器零件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电子计算器零件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8年3月14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与第一被诉人(卖方)签订了购买电子计算器零件150万套的合同,第一被诉人只交付了计算器零件20万套,并且到货中缺少钮扣电池10万粒和1%损耗备品等,但申诉人所付货款大大超过了20万套计算器零件的货款。后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协议将尚未交货的130万套计算器零件取消,此外申诉人又与第一被诉人第二被诉人签订协议书,三方同意卖方由第一被诉人改为第二被诉人,以便第二被诉人代为第一被诉人在香港办理出口申请手续,将欠交的10万粒电池和1%损耗备品交付申诉人。第二被诉人未按协议行事,申诉人多付的货款第一被诉人也不予退还。申诉人要求第一被诉人退还余款和利息,已交货物退货,并由第一被诉人及/或第二被诉人支付罚款等。第一被诉人认为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已转给了第二被诉人,申诉人预付的货款也转给了第二被诉人,申诉人的要求应予撤销。仲裁庭认为:三方协议的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出口许可证问题,从事实上看不能构成第一被诉人(卖方)权利义务的转移,因此,申诉人多支付的货款应由第一被诉人退还,并且第一被诉人负有补交10万粒电池和1%损耗备料或支付赔款的义务。申诉人事实上接受了第一被诉人所交的货物,退货要求不予考虑。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西梧州××公司与第一被诉人澳门××工艺厂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在履行关于买卖电子计算器零件的WE1022号合同,及在此合同项下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和第二被诉人香港××公司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的争议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第一被诉人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诉、答辩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并于1986年8月21日、1986年11月20日与1987年4月7日至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每次开庭审理以前,仲裁委员会均及时向申诉人与第一、第二被诉人发出有效通知。开庭时申诉人到庭,第一被诉人和第二被诉人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28条的规定和申诉人的声请,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