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合作经营榕港铝合金设计装饰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1987年7月26日于北京)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香港××设计装饰公司与被诉人福州××合金厂签订的“合作经营榕港铝合金设计装饰公司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1987年2月18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申诉人诉被诉人的关于所述合同争议仲裁案。
在组织本案仲裁庭的过程中,申诉人和被诉人自行协商,达成“转让出资协议”和“还款协议”,和解解决了争议。根据申诉人1987年5月5日的撤诉申请和被诉人的来函,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撤销本案。
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