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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纶丝合同货款争议仲裁案的裁决书

  被诉人遂以清洁提单及有关单据向银行议付,银行先后将450吨涤纶丝的货款共882000美元全部付给被诉人。但是,被诉人于双方协议的交货期逾期数月之后才先后交付涤纶丝共300吨给申诉人。
  在申诉人一再催询下,被诉人承认确有涤纶丝150吨尚未交货,并表示将设法交付,但实际上一直没有交付。申诉人遂于1986年1月12日将此事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裁决:
  1.被诉人将未交货的150吨涤纶丝的货款294000美元退还申诉人并加计利息;
  2.根据第4号和第5号合同中第16条关于迟交或不交货的罚款规定,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由于迟交300吨涤纶丝和不交付150吨涤纶丝的罚金,罚金额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计算,即450吨涤纶丝总值882.000美元的3%,亦即26460.00美元;
  3.被诉人承担仲裁费用,并赔偿申诉人参加仲裁的费用。
  被诉人在其书面申述中提出,货物的迟交是由于船运方面发生故障所致;至于一部分货物不交付是因为货物的两家用户广东省××开发公司和××贸易服务公司曾与他达成协议,另外补给他一定的款项,但这两家公司未按协议办事,所以他没有交付全部货物。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已查明的事实,认为:
  1.申诉人在根据被诉人提供的结汇单据通过银行向被诉人支付了全部货款882000美元后,理应按期收到涤纶丝450吨,但实际上被诉人于双方协议的交货期逾期数月之后才先后交付涤纶丝300吨。一是这300吨涤纶丝迟交了,二是还有150吨涤纶丝根本就没有交货。被诉人申辩说,迟交是由于船运方面发生故障所致,但被诉人未能提供船运方面发生故障的证据。被诉人还说,他没有全部交付货物,即未交付涤纶丝150吨,是因为两家用户广东省××开发公司和××贸易服务公司未按他们与他达成的协议行事的结果。但是,这两家用户并不是第4号和第5号合同的缔约人,该两合同的缔约人是本案申诉人和被诉人,因此,被诉人与第三方的协议,在法律上是不能约束申诉人的,而且申诉人已一再表明,他对上述被诉人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毫无所知,并强调说,当他知道后,便立即通知了被诉人表示了反对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被诉人应对其迟交货物和不交付部分货物承担责任。
  2.被诉人没有交付150吨涤纶丝,但收取了货款,应如数退还给申诉人并加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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