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于1982年9月撤走人员之后,“××美食中心”面临倒闭,数月发不出工资,职工意见极大,甲方副经理遂于1983年2月召集“××美食中心”工会会员开会商量如何解决此事,并于1983年2月19日致函乙方,全文如下:
×××经理:
我们是您雇请的职工,在您主办的“美食中心”工作一年多了。自82年10月份起工资一直不按时发给,更甚者现在又有两个多月无工资。不能再拖延了,我们工人靠工资为生,不能按期领到工资,就不能维持生活,我们不但自己要生活,还要养家顾口,为此,特给您去专函,请您接函后于83年2月底前回穗或委托他人发给我们82年12月-83年1月的工资,否则我们将被迫停止工作,并到司法部门起诉,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负,特告。
致
礼。
美食中心全体职工
美食中心工会小组
1983年2月19日
乙方说甲方经理不合作、煽动工人以罢工相威胁,是歪曲事实,以达到其推卸违约而造成“××美食中心”倒闭的责任。
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甲方曾请求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先作出决定,将“××美食中心”营业场地交回甲方另行使用,以减少各方的损失,乙方对此表示反对。
二.仲裁庭意见
根据申诉人和被诉人提出的书面和口头申诉、答辩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并经过调查,仲裁庭认为:
1.根据合同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金应由被诉人(乙方)提供,事实上“××美食中心”因严重缺乏资金,停业是必然的结局。而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汇去香港购买原料的款项又不能按期如数买回所需的原料,造成生产和周转长期受到影响,延至1983年2月终因资金枯竭,银行存款只余人民币1218.82元,而负债高达20余万元,不得已而被迫停业。
2.关于1982年6月间银行冻结“××美食中心”的开支,经查明,申诉人(甲方)所述属实,此事与申诉人(甲方)确实无关。
3.关于1982年8月“××美食中心”动力电供应的情况,经查明,当月该中心用电26880度,没有全部动力电被停止供应的事实。
4.申诉人(甲方)就甲方副经理召开工会会员会议并致函乙方事,所述的情况是属实的。
5.“××美食中心”暂时停业之后,双方当事人的代表1983年3月及4月间曾进行过多次协商,讨论了继续执行合同和终止合同的两种前途。在协商中,双方都认为增加投资继续执行合同已不可能,合同只能终止执行,只是对于终止合同的有关条件未能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