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作期间,乙方负责经营、提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乙方有生产业务的全盘指挥权,甲方不负任何亏损和债务责任,但企业的纯利润按比例由甲、乙双方分成,营业的第一年于二年内甲方分15%、乙方分85%。第三年至五年内甲方分30%,乙方分70%。其他盈亏由乙方自负。
4.由乙方从香港派部分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后者暂定为18人;内地员工原则上由甲方提供并由乙方选定。乙方派的全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港穗两地的一切业务活动费用,每月以相当于3万元人民币的外汇包干给乙方。
5.合作经营前乙方与其以前合营的×××农工商联合公司的一切债务、税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美食中心”于1983年3月1日暂时停止营业。对此,合作经营的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申诉人(甲方)申诉称,停止营业是被诉人(乙方)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而造成的,因为:
1.乙方一直没有按合同规定的额度提供足够的资金。由于缺乏资金,从一开始乙方就不得不以“××美食中心”名义,由甲方担保,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25万元,专作流动资金之用。但是,乙方由于必须偿还巨额债务不得不把其中的人民币21万元用以偿还其与“××美食中心”无关的债务,只将四万元用作“××美食中心”的流动资金,因此,“××美食中心”从一开始就处于资金周转困难的状况。
2.乙方把一部分流动资金汇往香港购买原料,但汇去的钱多,买回的原料少,开业以来汇去香港外汇人民币156319元,但买回的原料只有87704.36元,造成原料紧张、拖欠的这部分资金68614.64元长期不能周转。
3.乙方于1982年9月单方面把其派来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全部撤回香港,只留下雇佣的经理一人,而且不再从香港进料,致使“××美食中心”没有技术力量,原料缺乏,无法正常营业。
4.由于这些违约行动,“××美食中心”生意无法维持,几个月都不能支付员工的工资、场地的租金和贷款利息等各种费用,欠债越来越多。
5.乙方违法坐支营业收入的外汇券,达到每天700元之多,受到外汇管理机构的警告;乙方人员包括经理在内有开白头单和挪用现款等行为,达几十次之多。
甲方指出:“××美食中心”由于上述原因到1983年3月1日被迫停止营业完全是乙方违约造成的,其后果及责任必须由乙方承担。据此,甲方请求仲裁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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