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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先锋”轮滞期损失争议案调解书

“雅斯先锋”轮滞期损失争议案调解书
 (1987年9月21日)


  申诉人,“雅斯先锋”轮的承租人×××(下称船方),根据同收货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就该轮在大连港卸货时发生的滞期损失争议,于1984年11月10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即收货人×××(下称货方),赔偿滞期损失264,875美元。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为了友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由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中,船方提出的索赔可以分为以下三项:第一项是船舶到港后等泊约21天;第二项是卸货开始后因等车皮中断卸货返回锚地等待约35天;第三项是因卸货速度慢致使本该在12天内完成的卸货工作实际使用了19天,多花了7天时间。
  上述第一项损失是船舶等待泊位造成的,在提单运输中,承运人有责任在卸货港使船舶靠泊卸货,以便收货人接收货物,在靠泊以前的等候时间不应由货方负责。
  关于第三项因卸货速度慢致使卸货时间延长的问题,船方以其他船舶在别的港口卸货时所用的时间,作为“雅斯先锋”轮在大连港的允许卸货时间的依据,是没有充分理由的。船方未能证明在大连港当时的情况下该轮本该达到的卸货速度,也未能证明所谓的卸货速度慢是由于货方的原因造成的,故船方的此项索赔不能成立。
  至于第二项因等车皮而返回锚地等候约35天的时间损失,双方均未能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车皮短缺,中断卸货和离开泊位,应该由双方承担责任,鉴于这种情况,海事仲裁委员会考虑到双方的和解愿望,对此项争议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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