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装载空袋
该轮于2月12日2040时装完散装钾碱,租方从12日2040时至13日0620时中断了装货时间共9小时40分钟。船方提出,虽然此时钾碱已经装完,但船舶仍要继续装载空袋,在全部货物装完以前,租方没有理由中断装货时间的计算,租船合同中也没有这种规定。
租方提出,租方已经修改了装货时间计算表,并已退还了6小时20分的速遣费计725.69美元。船方要求租方退还不足的部分。
(二)卸港滞期费和船舶吊杆损坏
1.关于卸港滞期费
“金星”轮1979年3月7日0930时到达上海港外锚地,当日10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3月7日0930时至3月15日1030时船舶在外锚地等潮,租方于3月9日0930时起算卸货时间,3月15日1515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根据双方分别提交的卸货时间计算表,双方计算的滞期时间相差1天22小时16分钟,具体争议如下:
(1)船方提出,船舶于3月7日0930时到达外锚地时已在各方面准备就绪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租方却于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后48小时即3月9日0930时才开始起算卸货时间,致使滞期时间少算了23小时30分钟。船方认为,不应该允许租方为推迟卸货时间的起算而拖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卸货时间应从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后24小时即3月8日1000时开始起算。船方还认为,由于租方提供的港口的潮水条件不符合租方在租船合同第1条中保证的到达时海水吃水31′6″。船舶在外锚地等潮大约8天,租方于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后8天才予以接受,如果仲裁庭不同意船方关于卸货时间起算的主张,租方则应因违反租船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赔偿船方的船期损失。
租方提出,租船合同中没有规定卸货时间应于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后24小时起算,为了合作,租方采用一般租船合同中规定的等潮条款,即自船舶到达后48小是起算卸货时间,也是充分考虑到船方利益的。
(2)3月15日1436时至1515时船舶在联检锚地进行联检,租方从卸货时间中扣除了39分钟。船方不同意这一扣除,但未提出理由。
(3)3月21日1345时至1515时船舶从浮筒移至卸货码头,租方从卸货时间中扣除了1小时30分钟的移泊时间,船方不同意这一扣除,但未提出理由。
(4)3月25日至26日,因第四舱吊杆损坏卸货停止,租方从卸货时间中共扣除20小时37分钟,船方不同意这一扣除,但未提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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