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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托普罗斯”轮空舱费争议案裁决书

时,其最大载重量扣除船舶常数后与上述宣载数量之差(27,156-240-26,050=866吨)即剩余的载重量866吨就无法满足该航程所需备的燃料淡水1165吨。这说明该轮船长的宣载数量超过了该轮本航次的装货能力。因此,本案空舱数量不应是宣载数量与实装数量之差,而应当是按各项数据计算出的该轮本航次最大装货数量扣除适当的安全余地(定为70吨)之后与实装数量之差。
  由于船东获得运费的空舱数量实际上并未装船,从而使船东节省了装货所需的时间。因此租方在赔付空舱费时应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装货速率(每晴天工作日4,000吨)和滞期/速遣费率(每天均为10,000美元)扣除相应的数额。
  根据上述意见,租方应赔付船方227吨的空舱费。空舱费率应为运费率46美元/吨减去船方应负担的装货费率0.45美元/之差45.55美元/吨,并扣除5%的佣金和1.48小时的速遣费,具体计算如下:

        夏季排水量       33,864 吨
        空船重量       - 6,708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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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载重量       27,156 吨
        船舶常数       -   240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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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净载重量      26,916 吨
        航次油水储备量    - 1,165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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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计装货数量      25,751 吨
        安全余地       -    70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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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装货数量       25,681 吨
        实装数量       -25,434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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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舱数量           247 吨
        费  率      ×45.55美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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