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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托普罗斯”轮空舱费争议案裁决书

“普罗托普罗斯”轮空舱费争议案裁决书
 (1984年10月10日)


  英国里查兹、巴特勒律师事务所代表“普罗托普罗斯”轮(以下简称P轮)船东×××(以下简称船方),就船方与租船人×××(以下简称租方)在美国查尔斯顿港发生的空舱费争议,根据双方于1980年6月14日在伦敦订立的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本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根据本会仲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船方指定孙瑞隆为仲裁员;租方委托本会主席代为指定高隼来为仲裁员。上述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开庭审理,本案仲裁庭根据书面文件作出了裁决。

一、案情



  船方于1980年6月14日与租方签订巴尔的摩C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出租P轮到美国装散粮运往中国。有关条款规定如下:
  “该轮…将…驶往美国湾的一个安全港内(不包括布朗斯弗尔港)一至二个安全泊位,由租船人选择,并可到美国东海岸的一个安全港内一至二个安全泊位,在经常漂浮状态下从租方或其代理处装运25,000吨小麦5%增减量由船方选择……”。
  “船方应在15天和7天以前分别通知租船人及其代理该轮备妥装货的估计日期,3天以前通知确切的备妥装货日期,并告估计装货数量。在船方给予15天的装货通知时,托运人应宣布装货顺序。”
  1980年7月16日租方指派该轮前往美国东海岸的查尔斯顿港,即日船长宣载26,050吨的装货数量。该轮于7月19日到达该港,等泊至21日。到达当天,船方通过其代理安排加上燃油389.50吨,柴油29.97吨。7月21日开始装货。但是,由于港口水深只有35英尺(淡水),7月26日当该轮达到此吃水时,只装上25,434吨小麦。因此,船方向租方索赔宣载数量与实装数理的差额616吨的空舱费计28,058.08美元,外加利息。
  7月24日租方代理委请检验人上P轮测定该轮的装载能力和吃水情况,检验报告称:当船上所载油水和常数等为1123吨时,在35英尺淡水吃水(合海水吃水34英尺2英寸,10英寸海淡水差)的港口水深限制下,该轮能装25,504吨,与实装数量相差70吨;如无吃水限制即按夏季满载海水吃水34英尺8英寸时,则最多能装26,033吨。当船上所载油水和常数等为1012吨时,在35英尺淡水吃水下,该轮能装25,615吨,与实装数量相差251吨,无吃水限制下,则最多能装26,14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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