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6时:“渔3040”号与该大船进入紧迫局面,打左满舵避让,从大船尾后100多米通过。避过大船以后,“渔3040”号继续按原航向航行。因前面渔船灯光较多,不能辩认其头船“渔3039”号,用预先约定的信号和对讲机联系,但无法找到“渔3039”号。以后,“渔3040”号等渔轮一边航行一边搜寻。
0500时左右:“渔3040”号等渔轮发现“西”轮发出的红色信号弹,“渔3040”号船长意识到“渔3039”号出了事故,便立即转向驶往出事地点。0615时:“渔3040”号驶抵“西”轮附近,见“西”轮船员正在搜寻海面。同时发现海面有鱼筐、暖瓶和苹果等漂浮物。后来看到“西”轮打捞到的“渔3039”号船名片等物品,“渔3040”号确知“渔3039”号已被“西”轮撞沉。
“西”轮当时是在从天津新港驶往青岛的空载航行途中,真航向238°航速14.3节。在驾驶台当班的是二副和一名一水。“西”轮方面提供的情况如下:0330时:二副在右舷甲板时发现右前方有一些船的灯光,在雷达上显示为两组渔船群;离该轮较近的第一组渔船正在慢慢自该轮右舷驶向左舷,而距该轮远得多的第二组渔船在该轮右舷,其方位正在逐渐增大。
0345时:“西”轮从自动舵换用手操舵。此时渔船群距该轮约有2-3海里,第一组渔船已越过“西”轮航线,与该轮互见红灯;第二组渔船仍留在该轮右舷前方,与“西”轮互见绿灯。
0356时:“西”轮处于渔船群中间,上述第一组的最后一艘渔船在“西”轮左舷船首正横2链外;第二组渔船与“西”轮相距5链,方位为右舷45°。二副下令左舵10度。
0357时:“西”轮真航向达到204°,船长和船员感到船体震动,并听到触碰之声;二副下令停车正舵。
0358时:“西”轮打开右舷探照灯,放下“有人落水”的带光救生圈,标示触碰地点。大副在上驾驶台时见到右舷有两艘渔船正向“西”轮船尾驶去。
0406时:“西”轮发出“有人落水”警报,并发射红色信号弹。
0450时以后:“西”轮两次电告青岛港务监督,称该轮大概撞上了渔船;它的小艇在海面发现救生筏、救生圈、空桶和篮子等漂浮物,以后找到“渔3039”号船名牌。
0600时以后:“西”轮见“渔3040”号和其它渔船先后到达现场。
二、裁决和理由
仲裁庭研究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有关的证据以及在庭上的补充申述以后,一致认为:根据已有的证据,足以认定“西”轮确与“渔3039”号发生了碰撞。首席仲裁员当庭宣布了裁决,其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