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原因。虽然我们的法律和社会一直在呼吁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要持宽容态度,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但这也只是呼吁,事实上对这些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偏见和歧视并没有消失。这种偏见和歧视使得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社会地位下降,得不到应有的权利,尤其是再次入学中容易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为了生存,他们再次犯罪了。据统计,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或小学文化占62.5%,在校生占37.5%,且全部为职业高中生,大多数人未完成九年义务制学习,或是在初次犯罪后便不再被学校接收,从而过早地终止了学校教育,在就业乃至生计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2]。困难往往磨灭了这些少年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信心。
5、司法原因。由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少年刑法”,在大力倡导对未成年人实施轻刑罚政策的今天,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只能依据针对成年人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再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来定罪处罚。然而实践中,过分强调了“宽”,过分强调感化和教育,而忽视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把惩罚性排除在外,使得这些未成年人产生了侥幸的心理,不惜铤而走险,再次以身试法。同时监狱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出监教育工作针对性较差,出监教育内容和形式明显滞后,尤其是在基层县市,看守所,拘留所和戒毒所三所合一,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多已经成年,意识形态形成最重要的几年都在看守所中,导致罪犯改造不彻底,带着“问题”回归社会。[3]
二、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孟母三迁、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等故事表明,现阶段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居高不下,一方面说明这些犯罪人主观恶性大、恶习很深,虽经过了一次司法审判、教育仍不思悔改,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初我们在特殊预防上存在不足,即没有为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环境这个客观因素影响了未成年人主观上的转变。因此建立一个以司法系统为主导,学校、家庭、社区、妇联、劳动社会保障局等为辅助的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司法服务网络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