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约束人大代表履职的现实手段

  

  (二)人民的监督约束1.客观存在的人民监督权我国现行宪法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可见,宪法赋予人民对执行国家职权的人员享有监督权。但这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在一个抽象的宪法权利里,可以引申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权利,宪法权利是这一系列具体法律权利的抽象概括。这些由宪法权利派生出来的法律权利一般都规定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它们是具体的,可直接操作的”。[4]现行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尽管代表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对代表的监督权,但从上述法条来看,代表拥有对人民的利益进行代言和代理的实际权能。结合宪法监督权的抽象规定,不难推导出人民对代表履职情况拥有具体的监督权,可称为人民监督权。


  

  2.人民监督约束的两种形态人民对代表的监督也可产生目的性约束和效果性约束两种约束形态。目的性约束与上文的同类约束内容基本一致,但在代表联系监督主体、了解其意愿方面不同,还有代表参与接访人民群众的形式也不同。


  

  人民监督的效果性约束与上文的同类约束的行使方式不同。“从我国人民监督存在的问题来看,除了人民监督的渠道还不够畅通之外,最主要的还是人民监督缺乏必要的约束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提高人民监督的权威性。”[5]有鉴于此,选举人监督约束和人民监督约束都可以与公共媒体监督相结合,提升监督约束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权威性[6]。近年来,公共媒体对代表“雷人”言论、违法违纪行为的披露报道非常多,形成了有力的新闻监督[7]。选举人和人民群众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介的报道,参与对代表履职进行公共评价,形成强大的公众舆论和道德谴责,引发有权主体对代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进行处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