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预提税便利
直接模式的预提税问题直接依据我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目前为止,我国只与有限的国家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截止2011年5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3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间接模式下,预提税的依据来自于东道国与东道国上级SPV注册地之间的预提税协定。不难理解,常见SPV注册地与更多的国家有双边税收协定,而且投资者还可以自由选择东道国上级SPV的注册地。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咨询国际会计机构,运用合法手段将利润保留在一级SPV或二级SPV进行再投资,递延境内的所得税。
三、监管框架的实务适用问题
(一)国内监管机关的态度分析
1. 鼓励和便利境外投资
自2004年商务部正式宣布简化国内企业赴海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后,商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实现了下放商务审批权限[11]、创新规定特定条件下的简易核准程序[12]、简化境外再投资为备案制等。
外汇管理部门先是陆续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审批,后又通过国务院颁布的新外汇管理条例进一步减少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干预。
2. 通过区别行业区分监管境外投资
首先区分国内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和副业。最明显的是国资委对央企核定主营业务,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的境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如确需投资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审核。
其次通过政策引导境外投资对国民经济有益的战略行业。国内监管机关一直对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行业特别关注,并出台专项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委将境外投资资源类行业与大额用汇类项目并列关注,并对境外投资资源类项目放宽核准层级限额。商务部门明确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并特别规定核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类投资时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与商务部门合作推出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制度。
(二)四大监管机关的管辖比较
1. 发改委与商务部的监管比较
首先,发改委与商务部的前置监管程序有所区别。信息报告制度延续发改委的一贯作风,广泛监管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而商务部的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仅限于并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