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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的国内监管框架及适用实务

境外投资的国内监管框架及适用实务


佟刚


【关键词】境外投资;国内监管框架;适用实务
【全文】
  

  从企业设立和外汇管理角度定义[1],境外投资的投资人是境内机构,投资手段包括绿地投资(新设)和褐地投资(并购、参股),投资标的是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2]


  

  非金融类境外投资的主要监管机关为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国资委。其中,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等;国资委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境外投资评估等。


  

  一、境外投资监管的法律框架


  

  前置报告、实体监管、事后监督的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法律监管框架。


  

  (一)前置报告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大境外投资前置报告制度,即商务部和外管局管理下的境外并购前期报告制度、发改委管理下的信息报告制度。前者针对符合“境外并购”定义的境外投资,也是随后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证书可能需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后者要求企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即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也是发改委项目核准所需的条件之一。


  

  (二)四大机构的实体监管


  

  1. 发改委的立项核准制度


  

  发改委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进行项目核准。发改委立项核准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方可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决定着核准机关级别,实务中核准级别又往往决定着核准的成败或速度。


  

  (1) 非央企、非“特殊项目”的境外投资


  

  资源开发类3亿美元的中方投资额、非资源开发类1亿美元的中方投资额,是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改委核准权限的金额依据。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属于省级核准权限下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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