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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初论

  

  4、残疾人特殊扶助权。残疾人不同于健全人,在与其他生理、心理健全的普通公民享受一样的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等权利的同时,还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其生活提供便利,以提高其生活质量。我们称之为残疾人的特殊扶助权。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设立专项补助项目解决特定残疾对象的生活、就业、子女入学、配用辅助用具等困难。在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重病、大病、慢性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金的政策。在德国,法律规定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除额外年假和免费交通之外的重度残疾人保障待遇。[8]其二,城市各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如优先购票或免费搭乘与寄递等(盲人)。如德国法律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免费的公共交通、减额的车辆使用税、特殊的停车设施,以及电视和广播许可费免除等。其三,无障碍坏境的建设。由国家制定无障碍法规,规定城市道路、建筑物、文化体育场所、住宅社区和公共交通等,均建立无障碍设施;办公设备、电子产品和通讯工具等,均采用无障碍技术,并由政府监督实施。英国的反残疾人歧视法规定,所有提供服务的服务商依照法律务必对出人场地进行调整,撤出或改变阻碍残疾人出人的任何固体障碍,以及妨碍残疾人使用服务设施及建筑结构。[9]


【作者简介】
汪地彻(1979—),男,湖北汉川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和宪法学。
【注释】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
徐建一主编.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问题解答.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23.
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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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霄,玫思娜.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外国法评议,1996(5).
杨柳.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探析.比较教育研究,2008(6).
乔庆梅.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人文杂志,2008(2).
吴艳.平等、参与、多元、共享:英国残疾人福利事业政策体系初探.社会保障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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