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内容。
基于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大致为社会救济权,社会福利权,社会保险权和社会优抚权四个方面,我们结合国内外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保障现状,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残疾人社会救助权。公民获得政府救济的前提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而且从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救济。但残疾人获得社会救助的情况更特殊,残疾人不同于简单的贫困人群,他们可能在经济困难、基本生存受到威胁的同时,还存在身体或心理的残疾,他们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比健全贫困人群更差。因此,对于这类既残且贫的群体,以及有残疾人的家庭,他们享有的权利就不仅仅是简单的金钱上的受益权,而且需要国家在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帮扶。如德国联邦救济法规定,政府救济机构的任务是,“在没有其他康复机构承担康复义务和残疾人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向残疾人提供参与救济和生活费救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可以申领最低生活保障费,要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济制度,对生活无着的残疾人实施供养和托养,残疾人子女入学享受减免学费待遇等等。
2、残疾人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因而没有正常的劳动收入来源时,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的项目大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日趋完善。当残疾人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没有正常收入来源时,当然的享有社会保险权。但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权的内容相比健全人,更为丰富。除了可以参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传统保险项目,还应当将残疾人的康复、重度残疾人的护理等项目纳入社会保险的支付范围。因为残疾人如果要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必须尽快恢复生理或心理的健康,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要维持基本生存必须要有常年的护理,这些都需要资金的支持。而绝大部分的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堪忧,无法支付大笔的康复治疗或护理费用,这就需要国家的物质帮助,通过将残疾人的康复治疗和护理费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由国家进行补贴,这样才能起到最大限度的帮扶作用。如德国的《护理保险法》第一次把需要护理风险作为社会保险新项目——社会护理保险加以确立。它的任务是,对严重护理需要者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规定,提供需要护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