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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又发现漏罪时如何并罚

  

  笔者亦不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首先减刑裁定和原判决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减刑裁定是在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罪犯在监狱的表现所作出的裁决,属于刑罚执行范畴。原判决是对被告人入监之前的罪行所作出的刑罚,属定罪量刑的刑罚范畴。减刑裁定和原判都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但减刑裁定不原判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修正原判决。原判决本身没有错误,不需要修正。减刑裁定和原判决是两份相对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共同致力于惩罚犯罪和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刑法原则。其次,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裁定减刑后的剩余刑期合并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所确立的数罪并罚“先并后减”的原则相悖。其实质是采用了“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又发现漏罪时,应该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减刑裁定所确立的减刑期限,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入最新判决,并在最新刑罚执行过程中予以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刑监他字第7号文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减刑裁定,没有法定程序、法定理由撤销。罪犯刘文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强奸罪、抢劫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对刘文占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决定对罪犯刘文占执行无期徒刑是正确的。现监狱报请为罪犯刘文占减刑,你院在计算刑期时,应将罪犯刘文占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规定,如果罪犯陈某在日后被再次减为有期徒刑,在计算刑期时,应将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之后至漏罪判决之前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如果罪犯陈某在今后服刑过程中没有被减为有期徒刑,则罪犯陈志敏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之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扣除,只能执行无期徒刑。新判决对此应予以书写。对于已经裁定减去的刑期,在今后对其依法减刑时,在决定减刑的频率、幅度方面可予酌情考虑。


  

  以上是笔者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所确立的观点。很显然这样处理是显示公平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又发现漏罪,数罪并罚,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罪犯陈某实际被判处了两个无期徒刑。而且漏罪系陈某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如果陈某在服刑期间继续隐瞒罪行,不向司法机关交代,直至服刑完毕。那么罪犯陈某只需承担漏罪的刑罚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会被判处两个无期徒刑。由此可见,法律的规定对罪犯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法律应予以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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