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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范的法学视野与民间调解的自治性

民间规范的法学视野与民间调解的自治性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三九)

谢晖


【关键词】民间规范;法学视野;民间调解;自治性
【全文】
  

  把民间法研究置于法学的视野中,或者以法学视野、而不是以人类学或社会学视野来探究民间法,是本人一直怀想的学术追求。所谓法学视野,在本质上是规范研究的视野。法律学术倘若失却对规范问题的自觉关注和把握,则必然逃离其本有的学术境界或专业槽,而遁入其他学术的专业槽。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对法学的学术境界不甚了了,有些学者甚至指责法学除了贩卖一些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术语之外,自身的学术语言、学术范畴以及学术建树难以恭维。对法学的这种诟病,并非牢骚,缘由有自。由此导致的是:尽管以理性为特征的法律提供给世人以准确界定事物关系的法言法语,但法学家并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工、提炼出足以启迪世人智慧的学术作品来。特别是法学专业槽外的学者,在企图用法学的方法、理念和概念作为分析工具时,常常失望而归。如果说对法律问题的学术研究本身缺乏规范研究的视野的话,那么,对于民间法这种人们习惯于从社会—人类学视野去研究的对象,就更缺乏规范的分析。从而关注民间法的学者,似乎与法学渐行渐远。


  

  但值得欣喜的是,民间法研究的这种情形,正在被打破,立基于规范视野的民间法研究成果,近年来多有产出。本期刊出的尚海涛、龚艳的《法规范学视野下习惯规范的界定——以雇佣习惯规范为例》一文,就把习惯规范这一民间法的重要概念,给予了规范法学的解读。其所运用的习惯规范这个概念,本身就饱含着法规范学的立场。作者通过对国内学人有关习惯规范既有论述的剖析,提出了对习惯规范的如下界定:“所谓习惯规范就是在某一时期的一定区域内,诸多社会主体就某种特定事项反复实践,从而所形成的带有权利和义务分配性质的社会规范。”在此基础上,作者对习惯规范与习惯法、习惯规范与惯例以及习惯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关系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辨析梳理。特别是作者对习惯规范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分配特征的论述,习惯规范作为司法裁判之规范根据的论述,更提供了一些人们在法规范学视野下关照习惯规范、进而关照民间法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尽管如此,作者在论述中并没有完全贯彻法规范学的立场,以阐明习惯规范应有的逻辑架构。导致这种情形的缘由,既有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学研究忽视法规范学立场的传统,也有习惯规范这一概念的问题域本身和法社会学立场的休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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