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方法的实证研究问题。实证研究是这些年来学者特别强调的问题,但究竟什么是实证研究?我想法律方法的实证研究更多地应当集中于规范实证领域。即以法律和判例为基本材料的实证研究。可很遗憾,人们在讲实证时,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实证,而不是规范实证。不论哪种实证,尽管实证是耗时费力的、是奢侈的,但实证又是最有价值、最有说服力的。所以我以为,在规范实证方面如果不能深入拓展,法律方法就无法深入。正因如此,相关研究特别需要认真展开。
4、有关法律方法的比较研究问题。大家知道,我国目前的司法活动,受体制病的严重影响,对法律方法的自觉把握、自觉关注很不够,甚至在不少法官那里还是空白的。因此,相关的司法裁判对法律方法的自觉运用,也并不明显。这对当下中国的法律方法研究,无疑捉襟见肘。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推进法律方法研究?我以为,比较研究就尤为重要。包括司法实践视角的比较和法律方法理论视角的比较,都是法律方法研究大有可为、也理应有所作为的领域。
5、法律方法研究如何本土化的问题。现在谈到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一些学者似乎较为反感。但作为一个文化大国,作为一个国情如此复杂的大国,作为一个人民的交往方式、生活态度十分独特的国度,作为仍然受汉语和汉字支配的国度,中国的所有学术研究,要抛开“本土化”这一话题,几无可能。虽然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基本上是一场法律移植运动,但如何把所移植的法律融入中国国民的日常生活?如何在中国本土文化和经验中寻求可以搭架的桥梁?更值关注。这也正是法律方法研究本土化的重要根据。
6、法律方法基本理论的提升问题。尽管我国法律方法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相关的理论提升还需要继续努力。这个向度的努力,或许和前述法律方法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问题的研究相冲突。但在我看来,没有深入的理论提升、概念梳理、逻辑辨析,法律方法对司法实践的作用,或许会大打折扣。
如上六个方面,是我作为一位法律方法研究的参与者和关注者,对法律方法研究将来可能面临的问题的看法。期望在本次会议上,对如上问题也能够做出进一步的阐述。
好,最后我要再次对各位代表光临和支持此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再次对重庆大学法学院对此次会议的精心准备表示诚挚的感谢!
【作者简介】
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学院,1985年);哲学博士(山东大学,2004年),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民间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