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危险驾驶作为法定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规定不仅为了惩罚酒驾,也为了使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平衡,因为如果在处罚危险驾驶罪的条件下不作此规定,可能会产生危险驾驶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反而轻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的不合理情形。
第三,提高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点刑,相应提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在目前交通肇事罪失控的情况下,当可以考虑“重典”治交通。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点刑当为一年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起点刑可以定为五年,如果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一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将斑马线上出车祸当作加重情节,此是为了保护行人的安全,毋须赘述。
第五,增加“剥夺公职”作为附加刑,作为对公务员的特别处罚。立法理由为,公务员是人民的榜样,他具有特别谨慎义务。这也是有比较法依据的。不久前,日本有 16个地方政府强化了对公务员酒后开车的惩罚,按照新规定,公务员酒后开车,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一律就地免职或停职。 2004年,时任赫尔辛基市警察局副局长的埃尔基?海麦莱宁因酒后驾车被课以重罚,随后被开除公职。
第六,关系立法体例,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交通安全法》的形式进行,以《交通安全法》吸收、修正刑法第133条,在《交通安全法》设立专章规定对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行为的惩罚。因为这两类犯罪需要真正的综合治理,对它的处罚当包括从刑罚开始、一直到行政处罚、甚至行政处分在内的整个长长的惩罚阶梯,除了剥夺自由外,需要种种的经济社会手段的综合使用。例如,除了罚金刑以外,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规定罚款、公益性服务、降职、免职、扣一定时间的驾照等等。在这方面,其他国家提供了五花八门的经验足以借鉴。 而这些措施出现在刑法中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分散在不同的法律里又显得零乱。
【作者简介】
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