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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当单独立法严惩

  

  二、左支右绌的判决


  

  面对这一比癌症还要可怕的杀手,2009年我国采取了行政与司法措施加以应对。公安部14日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期间,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和驾驶人严格检查。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在现时的条件下,本人非常赞成这样的行动,它确实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是,这种运动式执法只能“救急”,不能根治,它的长远影响是有限的。从法理上看,运动式执法本身存在以下几个弊端:一是运动式执法会降低法律的权威。因为运动式执法源于权力者的偏好,它释放出的信号是:法律的效力取决于权力的好恶,同时它使法律的实现呈现出不规则的“布朗运动”,它的长期效应必然是降低法律的权威;二是运动式执法往往是“从重”,这一次更是“一律从重处罚”,这本身有违法之嫌。因为“一律从重”取消了法律规定的从轻到重的“惩罚阶梯”,事实上改变了法律本身。三是运动式执法有失公正。不分轻重一律从重处罚,对于那些行为轻的人也构成“比较不公正”,如果用时间的视野来看惩罚结果,则对酒驾者的惩罚在时间上明显失衡,也构成“比较不公正”。人们会认为受惩罚者只是“倒霉”而已,这就会影响惩罚的道德正当性,从而降低惩罚的实际效果。


  

  另外一个办法是司法上的严打。7月15日,杭州胡斌案开庭审理, 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除了少数法律人以外,此判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皆认为判得太轻,甚至许多人怀疑背后金钱所起的作用。但是,从法理上说,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法定最高刑期。刑法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三种情形:一般情形、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逃逸致人死亡,并规定了不同的刑期。由于胡斌案不存在两种加重处罚情形的任何一种,三年已经是法定最高刑期。即是说,只要适用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胡斌案的刑罚已经“顶格”,但是不能“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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