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我国刑法中部分条文已经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我国《刑法》第16条关于“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规定,就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又如《刑法》第28条关于“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也是如此。另外,在《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也存在与《解释》第7条“强令”行为相似的罪状:“……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该罪中,通常只处罚强令者而不处罚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工人。这正是考虑到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工人无法自由支配自己行为的意志,虽有违章行为可能符合过失犯罪要件,但不宜予以追究,充分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理论。
综上,笔者认为,《解释》第7条也应引入期待可能性的原则,在案件办理中应考察驾驶员由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行为而造成意志自由限制的程度。可根据强令程度的大小,对驾驶员作出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作者简介】
刘源,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杨诚,单位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参见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法学》2002年第7期。
参见关福金:《监督过失理论在渎职行为认定中的适用》,http://www.jcrb.com/xueshu/qysx/200903/t20090309—190165,html,2011年10月1日访问。
同上注。
参见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载高铭暄主编:《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171—172页。
大塚仁:《
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
同前注,大塚仁书,第210页。
胡鹰:《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174页。
陈兴良:《
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
癖马案中,马车驾驶员虽然已认识到驾驭有马尾绕缰的恶癖之马可能对路人造成伤害,并向雇主提出更换这匹马,但遭到雇主拒绝并以解雇相威胁,最终造成将行人撞倒的事故。对于此案,德意志帝国法院以不能期待被告人不管自己的职业损失而违反雇主的命令为由,认定被告无罪。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