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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目的可否反推出方法?

  

  但在如此整体地理解陈老师的同时,我们或许还能发现他讲演中的一些问题。问题在哪里呢?陈老师,在这里有几个问题我要向您请教一下:第一个问题是究竟什么是目的?是什么样的目的?“三常”等等我们生活事实本身是不是构成了我们社会交往的最终目的?简言之,“三常”是不是社会的目的?如果是目的,那是什么样的目的?哪个层次的目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可能您那个从“目的反推方法”的思路可能还会继续往前推,不断往前推——因为目的是多层次的,除非您说“三常”穷尽了人类交往的目的,它就是人类交往的最终目的。这是我向您请教的第一个问题。


  

  我向您请教的第二个问题是:从目的当中是否必然可以反推出方法来?如前所述,目的有许多不同层面的解释,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是:目的就是人们行为中对未来或行为结果的预期,当预期确定的时候,人们可能会从中反推出一种方法来,但当预期不确定的时候,人们又该怎么办呢?大家知道,中国自古以来就是非常讲究目的或者讲究理想的国家。我在年轻的时候,曾写过一本书,这本书到现在还没有出版,也许永远不可能出版,这本书的书名叫做《理想的悲哀》。我从“大同”理想一直检讨到共产主义理想。没有出版的原因自然就是对共产主义理想的检讨。这种理想都表现的非常宏大:“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但问题是我们后来找到实现它的办法了吗?在某个视角上看,可以说是找到了,这个办法就是秦始皇至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和专制,它就是一种手段,是实现大同愿望的一种手段。可大家知道,黄宗羲最后对它的总结是:它所推行的不过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一家之法非法也”!因此,它事实上根本构不成实现大同理想,实现大道之行的方法。在另重意义上也可以说,大同理想这种目的本来是不可预期的。所以我进一步的意思是说,在目的这种预期、这种追求中,能否先验地推出方法来?或者反推出方法来?这是我们特别值得思考的,尤其是当把目的和我们的直观期待相结合的时候,这种反推的根据究竟是什么?这是我向您请教的第二个问题。


  

  还有一个向您请教的问题是:我们经常说“条条道路通罗马”,如果说把“目的”当做“罗马”,则既然条条道路通罗马,那么,从目的中推出的方法(道路)可能是非常多样的。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又该怎么办?或许在数学上,能为人们提供一种优选法进行优选,但在法学上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我们究竟选择哪种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期待的目的?究竟选择哪种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确定的与“三常”目的相吻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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