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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宗法文化与近代中国立宪

  

  最后,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在近代中国公民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自由。例如,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自由”,而实际情况却全然不是如此。据1947年1月4日《大公报》的报道:“报纸、刊物登记困难,登记了发行困难,种种束缚,样样挑剔,再加上各地乱列禁书,毫无章则。自由主义及主张民主的出版物,封的封,倒的倒,机关被捣毁,人员被殴打,弄得文化衰落,作家贫病,社会混蚀,人心郁结,而请议不闻。”《中华民国宪法》第8条规定:“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审问、处罚,得拒绝之。”然而,据1947年2月9日《大公报》登的一篇题为《为人民权利自由而呼吁》的文章,文章说当时的实际情况是,“许多机关常常非法逮捕拘禁人民,一禁十天数月,甚至一次也不讯问”。[15]由此可以看出,《中华民国宪法》所列的权利和自由具有明显的虚伪性。对人民来说所谓自由权利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对于国民党政权来说,所谓自由权利不过是一种愚弄人民的文字游戏。


  

  三、传统宗法文化的转型与宪政建设反思


  

  近代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是传统文化的阻却,这已为近代中国政治革命和法律革命失败的历史所证实。在近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既学习了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学习了西方的制度设置,辛亥革命还试图运用西方最民主的政治和法律思想来引导中国的法治进程,但这一切努力都失败了。其终极原因就是中国在近代化的进程中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目标不仅得不到中国固有文化的支持,相反中国传统文化是走向民主与法治的最大障碍。[16]那么,在中国进行宪政建设该如何面对我们的传统宗法文化?一方面,近代立宪史中所呈现出的权力重构现象表明传统文化实际上在对宪政建设起着阻碍作用,但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又当仁不让地是当代宪政建设的文化基础。我们不可能在全盘抛弃传统的基础上推行宪政体制改革。因此,传统文化给我们所出的是一个两难选择的难题。


  

  (一)既然传统文化的阻滞影响了近代的宪政运动,并导致其走向失败,这就启示我们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中,必须实现传统宗法文化的转型,并培育宪法得以生成的文化基础,即宪政文化。文化的转型一般有两种范式,即内在的创造性转型和外在的批判性重建。所谓“内在的创造性转型”,其基本内涵是:立足于中国积淀深厚的传统文化资源,并从中“创造性”地转化出民主与自由、法治的宪政文化要素。从文化学的基本理论来看,采取这种文化转型并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一个基本条件,即需要转型的“母体”文化中必须含有可以培育成新型文化的“文化胚芽”,也就是必须具有新型文化的核心要素。西方之所以能够在近代发育出宪政文化,是因为从古代开始,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中就具有自由、平等精神的“文化胚芽”。


  

  持“创造性转型”理论的主要是以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学者,其代表人物在近现代有熊十力、牟宗三、唐君毅等人,在当代则有庞朴、杜维明等人。例如,庞朴认为:“传统是我们从历史上得到的,并经过选择的。我们如果想彻底砸烂它,否定它,我想是不可能的。……因此,剩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来转化传统,但是不可能纯粹依靠外力来转化传统,而是必须依靠内部力量,即传统的积极面和消极面的斗争来解决传统的转化问题。”[17]新儒家们承认中国的现代化需要民主、自由的宪政文化,也承认传统的宗法文化中缺乏民主和自由。但是,他们认为,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并不缺乏产生民主和自由的宪政文化的“文化胚芽”。例如,唐君毅认为,西方宪政精义中作为现代民主核心的自由权利观念,其实质就是一种人文关爱精神。这种人文关爱精神与孔子以“仁”为核心的精神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唐君毅不仅认为传统儒学中内含有“自由”的文化因子,同时还认为传统儒学还具有平等精神。他指出,基于儒家的“性善论”,视人性为纯善而无恶,人人皆可以成为圣人。从这一点来说,儒家实际上还是具有平等精神的。他们以传统儒学为研究对象,试图从传统儒学中转化出宪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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