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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的司法实践新问题

  

  可见,执法人员在对酒驾行为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明确告知违法行为人拘留的性质,不仅是对违法行为人权利进行保障的要求,也是对醉驾行为人进行正确追诉和确保执法权威性的要求。


  

  (二)拘留性质的确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只对醉驾行为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酒驾行为只采取行政处罚。因此,无论侦查机关是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还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应当明确驾驶人饮酒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毫无疑问,此时的拘留为行政拘留;如果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拘留为刑事拘留。当事人酒驾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关键在于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否已经达到醉驾的标准。对此,《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有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驾。因而,当侦查人员对驾驶人是否饮酒驾车进行检测之时,如果酒精容度超过80mg/100ml的,则对其进行拘留的性质,属于刑事拘留;如果酒精容度低于80mg/100ml的,对其采取拘留的,则属于行政处罚。在明确拘留性质以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相关人员并告知权利义务,不得以行政拘留之名行刑事拘留之实,变向侵害行为人的权利。


  

  (三)暂时无法确定运用何种性质拘留时,执法人员措施的采取


  

  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人员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主要有呼气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由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技术限制和对当事人权利侵犯较大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无法实现在执法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血液检验。因而,往往会出现执法人员发现行为人具有醉驾嫌疑,而呼气检验无法确定是否已经达到醉驾标准或者需要进一步进行血液检验,但又必须对行为人采取一定措施的情形。对此,执法人员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是一个难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来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如果行为人意识不清的,执法人员可以先将其带至指定地点,约束其至醒;如果在醒来之前能够确定其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执法机关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责任;如果在醒来之前仍然无法确定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但是能够确定需要对其进行拘留的,可以先行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确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转为刑事拘留,且行政拘留的期限不应计入刑事拘留的期限,但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如果无法确定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又无需对其进行拘留的,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比较容易查实,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暂扣驾驶证等行政手段,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相应的权利,以保障相关活动能够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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