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消除“标签效应”,实现未成年人再社会化
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可以说是犯罪标签理论的一种运用,它以一种刚性的法律规定、正式的规范性评价的方式,来要求曾经的犯罪人强制性地自我标注“犯罪人”的标签,并由此进一步引发相关人员(例如就业、入伍时涉及的负责招聘的人员)的相类似的非规范性评价—“他是一个犯罪人”。{1}具体而言,社会广大人员知晓其犯罪记录之后对犯罪人的“排斥”,这就是前科所带来的非规范性评价。从社会防卫的目的,前科报告的确起到预防再犯的作用。但是,前科报告制度忽视了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特点,即未成年人心智的不成熟导致其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具有幼稚性,对其犯罪的处理上应当以教育和挽救为主,而不应当是报应性的惩罚。尽管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都强调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具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将犯罪标签的负面效应发挥得淋漓尽致,一旦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入社会公众的非规范评价视野,试问未成年人如何还能够顶住“被歧视”的目光?如何还能令其回归社会之路不再荆棘密布?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从犯罪标签理论角度看,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就是从一个曾经被社会否定的“旧身份”转换成为一个重新被社会认可的“新身份”,也即从一个犯罪人转变为一个守法公民。由于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未成年人将在身份转换的再社会化过程中阻力重重。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使得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卷宗档案严格保密,一般社会公众将无法知晓未成年犯罪记录的信息,变成犯罪标签的“橡皮擦”,极大消除了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障碍,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因此被认为是一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重要立法改革。
【作者简介】
贾楠,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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