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下)

  

  再次,在美国,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拦截和拍身搜查(简单搜身),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了专门的证明标准,一般表述为“合理怀疑”,以区别于宪法所规定的逮捕和搜查之证明标准; 德国的临检与美国的拦截和拍身搜查有一定的类似,其证明标准常表述为“犯罪嫌疑”或“一般怀疑”,从心证的程度来说可能与美国的“合理怀疑”差不多。美国的拦截和拍身搜查,也称盘查,目的在于防止犯罪活动、查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确保警察与他人的安全,其强制性相对轻于逮捕和搜查。其证明标准一般所相对的证明对象是被拦截和拍身搜查的人将要、正在或已经实施犯罪,以及其身上携带有武器或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对“合理怀疑”确信度的量化,大多认为是30%以上的确定性。[20]与定罪和逮捕之证明标准的实践相比,无疑拦截和拍身搜查之证明标准的实践更易滋生歧见,其量化的百分比率的规范意义更为有限。有学者指出,在这种证明标准的实践中,也不单纯是看所作判断的精确性,关键也要看形成判断所依据的证据类型。[21]同样地,对于德国临检的“犯罪嫌疑”标准的实践,也不是单纯看执法者的心证,也要求必须有“具体事实”推定或“事实佐证”。[22]因此,从区分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角度来说明“合理怀疑”或“犯罪嫌疑”标准实践的证据运用规范,也具有较大的意义。这里仅以美国的拦截和拍身搜查为例,其较为重要的证据运用规范特征是:(一)对准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进行拦截和拍身搜查,必须具备准备或正在实施犯罪的实质证据,只不过对这些实质证据的证明指向性要求没有逮捕和搜查的要求高;另一方面,虽然拦截和拍身搜查对证据的要求没有逮捕和搜查的要求高,但也不仅要求形成合理怀疑或“清晰的疑点”,而且要显露出具体犯罪的迹象。例如,在美国的“特里案”中,警察看见两个人在一家商店的橱窗前走来走去,并且反复向内窥视,还有一个人与他们交头接耳后离去,过了一会又转回来,不停地往一家商店张望,警察认为这些行为是对商店进行“踩点儿”,是在为准备实施的夜盗或抢劫做准备,也可能是在为正在实施的犯罪“望风”,于是上前对他们实施了拦截和拍身搜查,联邦最高法院判定,依据警察陈述其所观察到的事实,虽然达不到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但实施拦截和拍身搜查则是合法的。[23]在本案中,警察对其所观察到的事实的陈述,属于将要或正在实施的犯罪的实质证据,显然,其能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但证明指向性也不是太强,也就是说,那几个人不是在从事与犯罪有关的行为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拦截和拍身搜查的实质证据要求指向较为具体的犯罪,而不仅仅是概括的犯罪可能,例如,在美国的“希伯伦案”中,警察对长时间与几个已知的瘾君子交谈的希伯伦实施拦截和拍身搜查,就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违背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因为希伯伦的举动没有任何一点显露出获取或持有海洛因的行为。[24](二)对于已经实施犯罪的人进行拦截和拍身搜查,不要求非得具备被拦截人实施犯罪的实质证据或案中辅助证据,但要求案外辅助证据必须具备具体性,即有被拦截人存在与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方面的其他具体反应行为(如在犯罪后逃跑、以特定的行为逃避被发现或逃避警察等)方面的实质证据,而不能仅依据被拦截人过去的(不良)行为或日常品行特征方面的证据。例如,对一辆与最近发生的夜盗案中逃跑的人开的车具有较多相同特征的车、[25]在毒品泛滥区见到警车就转身逃逸的人、[26]来自毒品来源地并以假名买机票和表情紧张的人[27]等实施拦截和拍身搜查,在实践中可以具有合法性。相反,对盗窃案发生地附近的穷人、杀人案发生地附近游手好闲或有前科的人等实施拦截和拍身搜查,一般都不具有合法性。(三)对于准备、正在或已经实施犯罪的实质证据,如果某些特定类型的证据一般容易出现问题,往往也要求其他实质证据或辅助证据的补强或支持,当然,这种要求一般没有逮捕或搜查标准的要求严格。比如,民众的密报,常常都容易失真,但是,如果有警察对嫌疑人举动的进一步观察(的陈述)、报告人提供真实姓名或过去有成功提供犯罪信息等证据的补强或支持,则具备实施拦截和搜查的证据基础。[28](四)与逮捕和搜查一样,对实质证据的“形式”和辅助证据的“远近”关系与具体性的要求,一般没有定罪的要求严格,许多在定罪审判中不可用的证据在拦截和搜查的判断中都是可以使用的。[2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