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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

  

  在量刑审理程序中,量刑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申请法院量刑的诉讼文书,宣读量刑建议书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的标志。公诉方围绕着量刑建议书所记载的量刑意见,提出各项量刑情节,并对相关的量刑事实进行说明。辩护方提出量刑意见,也提出本方的量刑情节,并对相关的量刑事实进行说明。法庭在总结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问题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围绕着这些焦点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辩论。在量刑审理结束后,法庭休庭评议,然后宣告最终的量刑裁决,并就此说明量刑裁决的理由。[22]


  

  这一标准化的“独立量刑程序”,不仅为一些研究者所倡导,而且也开始出现在一些基层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之中。[23]通过这种“两次开庭”、“两次评议”和“两次宣判”的程序设置,原来那种令被告人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不复存在了,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权与量刑辩护权都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公诉方也避免了在指控犯罪与提供量刑建议之间穿梭进行的困境,法庭也可以较为从容地审理定罪问题,严格地掌握定罪的标准和条件,而不必在定罪之前就对量刑问题给予事先考虑。这种程序设置还可以为未来的正当程序改革保留较大的空间,使得量刑程序的改革设想只能在定罪审理结束之后才能实现,而在此之前,法庭对定罪问题的审理将更充分地贯彻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严格证明等程序理念。总体而言,让量刑公正的理念更充分地贯彻在量刑程序之中,让正当程序的精神体现在定罪审理程序之中,两者各得其所,互不抵触,这将是“独立量刑模式”所能达到的理想境界。


  

  当然,这种“独立量刑程序”的改革设想也引起了不少争议。一些研究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对同一刑事案件进行“两次庭审”、“两次评议”和“两次宣判”,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审判程序造成太大的突破,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量刑程序,有人也担心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可能不适合中国的诉讼制度,定罪与量刑的完全独立只有在英美对抗制中才可以得到实现,而中国现行的审判制度似乎并没有这种独立量刑程序存在的空间。还有人担心,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将与现行的审判管理制度发生冲突,在院长、庭长保留对刑事案件的行政审批权,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案件的讨论决定权的制度下,法庭无论是对定罪问题还是对量刑问题都难以行使独立的裁判权。而在一个动辄需要向院长、庭长或审判委员会汇报的制度下,这种“独立的量刑程序”将是很难实施的。


  

  笔者无意为这种“独立量刑模式”的正当性进行辩护。其实,这种量刑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而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是,上述质疑的观点似乎并没有找到问题的关键,而只是从一些技术和形式上提出了异议。这些异议是完全可以得到解答的。


  

  对于独立量刑程序改革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这与中国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路径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司法机关在中国司法改革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一种自生自发、自下而上的改革试验,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对一系列新的制度进行了一定范围的试验。经过改革试验,对于其中效果不理想的改革方案,司法机关最终予以放弃;而对于那些有效解决问题、实施效果良好的改革措施,司法机关也通过规范化的努力,使其逐步变成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以说,司法机关的改革试验对于制度试错和发现适合中国的法律制度,都是一条不可规避的改革道路。在这种改革试验过程中,假如一味地固守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在制度上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革突破,那么,新的法律制度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就量刑程序改革本身而言,如果机械地从现行成文法中寻找所谓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切实际的。[24]其实,目前的量刑程序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创设法律的过程。假如经过对“独立量刑模式”的反复试验,最终证明这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进行量刑程序改革的明智选择,那么,将来最高司法机关就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确认其合法性,甚至就连立法机关也可以通过修律的方式,将其确立在成文法典之中。相反,在这种量刑模式还没有得到广泛试验的情况下,就动辄以“合法性”为由,将这种改革方案扼杀在摇篮之中,那么,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丧失了一次发现法律的机会,量刑程序改革的成功也将因此受到不利的影响。


  

  至于另外两个问题,笔者也可以给出必要的回应。的确,只有在英美对抗制中,才能确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这一点,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做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25]但是,笔者提出的“独立量刑模式”,并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彻底独立程序。这是因为,英美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与法官分别就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进行裁决,这种审判组织上的独立才是保证定罪与量刑据展示,从而对对方的量刑证据进行有效的攻防准备工作,这无论对于保障量刑事实的准确性,还是对于保证法庭围绕着有争议的量刑情节进行有效率的审理,都将是很有意义的。不仅如此,在那些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如何在量刑程序中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害人对量刑决策过程的有效参与,这对于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完成,也将是一项不容轻视的挑战;在未来的量刑程序中,如何确立一种有别于定罪审理程序的证据规则,使得量刑事实通过一种自由证明机制得到准确的认定,避免量刑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这也将是量刑程序改革中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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