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电脑量刑”也并非“人脑”主义者所说的“恋兽情结”,更不是对科技的迷信,因为在西方国家也早就开始了类似“电脑量刑”的研究。譬如澳大利亚的新威尔士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开始研究电脑量刑理论,英国高等法院对“电脑量刑”也研究较早。不过对量刑标准研究最为精细的当属美国的《美国量刑指南》。“该指南列出的监禁刑量刑表,纵轴有43个犯罪等级,横轴有6个犯罪史档次,此外还列有罚金刑量刑表等。据有关资料表明,美国联邦量刑改革委员会在出台该量刑指南前,先后投资1000亿美元,针对每个罪名搜集了约五万份案例资料,经过十几年的总结和比较,才最终确定量刑标准”[1]31(尽管量刑指南并不等于“电脑量刑”,但二者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并无二致,其区别只在于是否用数字化表示)。
为此,“人脑”主义者的第一种批判是有失偏颇的。
2、“电脑量刑”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
“电脑”主义者对“人脑”主义者将“破坏司法独立性”的罪魁祸首指向“电脑量刑”感到十分“无奈”,也感到十分“委屈”。“电脑”主义者反问到,究竟是何种因素干扰司法独立?首先,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我们几乎可以通过朋友、同学、同事、上下级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使一个陌生人成为我们的新的关系或者关系的关系,对试图认识法官来说也是如此。其次,我国法院的行政化色彩严重,法院的内部之间以及法院与当地政府、人大的地位存在“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这一结构极易使法官受到“条子”、“电话”、“批示”、“意见”等因素的滋扰。因此,影响法官独立性的根据是在与此而非“电脑量刑”。恰恰相反,正是“电脑量刑”的开展使法官成为不受干扰的“挡箭牌”。当法院内部尤其是外部的各种势力“渗透施压”时,法官就可以凭决定权在电脑为借口来搪塞,实现法官审判的真正独立。因此“人脑”主义者的批判无疑是本末倒置。
3、“电脑量刑”是“好坏”法官都必须用的工具
“电脑”主义者对“人脑”主义者的“好坏法官”言论反问道,什么才能算好法官?只是看其是否秉公执法吗?在许霆案中,若甲法官主张许霆——因盗窃171次——罪行严重而应根据盗窃金融机构罪处以无期徒刑,而乙法官依据刑法63条主张判处5年,在甲乙都“秉公执法”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好坏呢?相信这只会导致因民众的众说纷纭而“陷入一种永久纷争”的状态。“电脑量刑”却可以将“陷入永久纷争”的好坏区分放到一边,作出统一、公正(至少是相对公正)的判决,又何尝不可呢?而且即使“电脑量刑”有被恶意利用的可能,也不能就此否认其存在的意义。例如菜刀在切菜的同时也可以拿来行凶,我们就凭此否认菜刀的存在意义吗?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