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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抑或法意

  

  法国大众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民意的看法有着和我们惊人的一致,他认为“群体观念是相互矛盾的,通常是简单的、无意识的和情感性的;群体通常是缺乏推理能力的,虽然群体意识中也有理性,但是群体没有逻辑推理能力,不能辨别真伪或对任何事物形成正确的判断。群体所接受的判断,仅仅是强加给他们的判断,而绝不是经过讨论后得到采纳的判断。”[5]


  

  而所谓法意,是指法律规则的内涵与原理,也即意味着法官判案应拘囿于法律,不被其它因素(包括民意)所俘获。关于法意的特点,首先, 法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客观性,当然这正是法律的优越性之所在。其次,由于法律一般需要在长期内有效, 法律经常是概括性的、抽象的, 因而法具有开放性特征。再次,法律存在着漏洞。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 由于起草者、制定者的无意或疏忽, 以及立法者对某些特殊问题、某些特定措施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所以仅仅用高度概括性的术语规定在法律文本中。再加上我国的法律都是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出台的, 因此漏洞问题更为突出。[6]最后,由于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要求, 法律文本表现为静态的存在, 但社会是动态发展变化的,不管多么远见的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发生的一切事项。在法律制定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原先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之外的新问题,于是法律具有时滞性。[7]如1979年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由于某些原因一直实行到2007年才被终止,而这期间火车撞人事件基本上都以几百元的赔偿了结,这是极为荒唐的!


  

  二、民意主义者与法意主义者的论战


  

  一般而言,民意主义者(指推崇民意人士的简称)要求法官像民众那样思考,要善于体恤民意,因为法律是为国家统治阶级而服务的,在我国人民群众就是统治阶级,因此适用法律必须以民意为标准,而法意主义者(指支持法意人士的简称)却主张法官像精英法律人那样思考,视法意如圭臬,因为法治就是法官按照法律进行治理,于是这两种声音的激烈碰撞将法官带入了选择困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主义”的论战进行一番整理与分析,以助法官走出困境,更好的追求正义。


  

  (一)法意主义者对民意主义者的批评


  

  作为“后起之秀”的法意主义,早就对统治中国几千年的民意主义充满了“怨气”,于是法意主义者最先向民意主义者展开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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