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中的推理与论证
——以“二奶遗嘱案”切入
赵晖;孔维慧
【摘要】对二奶立遗嘱是否会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这个问题在我国各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有的认为遗嘱是有效的,有的认为是无效的。本文就该案的观点进行了推理,并对判决结果中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希望能对该案的进一步理解提供帮助。
【关键词】二奶继承;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有人说,法律方法主要是用来解决疑难案件的。如果是的话,那么什么是疑难案件呢?针对这个问题, 陈金钊教授给出了答案。他认为,疑难案件不等于复杂案件,复杂案件的意思是案情很复杂且案件里面有多重法律关系,但是疑难案件并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纯粹适用法律时可能会与正义、公平等法律原则相冲突的那种案件。由于2001年的“二奶案”涉及到法律、道德及伦理等各方面的冲突问题,所以在这里笔者想通过该案展开本文的主题。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蒋伦芳与黄永彬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后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1黄永彬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后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所有并进行了公证。后遗赠人黄永彬去逝,原、被告双方即发生讼争”。即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财产。[1]
无独有偶,德国有个案件和本案十分类似,大体是一名已婚但无子女的男子死亡,他于1948年在一份遗嘱中,将自1942年起与之像夫妻一样生活的一离异女士立为唯一继承人,这不仅排除了其妻子的继承权,也将其两个姐妹排除在继承之外。该男子死亡后,其二奶、妻子及二个姐妹围绕着遗产继承发生了争执。
但是,尽管中德“二奶遗嘱案”事实几乎完全相同,均是遗赠人与受赠人有婚外同居关系,且将受赠人立为唯一继承人。但是判决结果却相差很大,泸州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德国法院判决遗嘱部分无效。两判决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如何认定遗赠人与受赠人的婚外同居关系与遗嘱之间的联系,泸州二奶遗嘱案的审理法院认为,两者有因果联系,而德国二奶遗嘱案的审理法院认
为,两者各为独立行为。而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的公众和学界对我国二奶案的判决结果展开了激烈的讨论。